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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信息:购房宣传名不符实 开发商可免责?中消协:对这些“霸王条款”说“不”!

发布时间:2022-09-21 17:55:4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开发商把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合理吗?在物业管理费外要求业主分摊公用费用,正常吗?……


(相关资料图)

9月21日,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等相关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协根据调查情况发布了十条“霸王条款”点评,为消费者一一答疑解惑。

房屋交易不得随意免责

不公平条款一:出售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完全免除己方定金责任

例如: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中消协:这一规定完全规避了开发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购房者非常不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除了应当向购房者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定金数额相等的钱款,即双倍返还定金。

不公平条款二:购房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将“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

例如:购房者在签订本合同时,经现场查看、查阅相关文件手续等方式已做全面细致了解,开发商不存在虚假、误导性承诺、陈述,购房者自愿购买该物业。

那么,购房者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中消协:为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开发商精心制作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会,而宣传过程中,开发商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对购房者的决策影响重大。

根据法律规定,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不公平条款三: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

例如:在售房过程中,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购房者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

中消协:格式条款应当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在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公平条款四:扩大不可抗力适用范围,为延期交房免责

例如: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房的,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消协:该条款属于对不可抗力的滥用。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计调整、气候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如果经营者因设计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应属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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