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诺安基金前基金经理邹翔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判决书。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未公开信息透露给其弟邹凡,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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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谋求在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邹翔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50万元。
通过老鼠仓非法获利2355万元
“老鼠仓”一般指在股市中,庄家利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裁判文书网内容显示,2010 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1967年出生)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经公安部指定管辖,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邹翔、邹凡主动投案。
据邹翔的供述,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某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某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某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邹某的供述内容也透露,兄弟两人曾一起操作“邹某”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某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某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的该案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但邹翔在掌管“诺安先锋”基金时的业绩表现却十分一般。通联数据显示,邹翔在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职“诺安先锋”基金经理期间的任职总回报为10.92%,任职年化回报2.42%,同类排名161/224,超越基准回报2.8%。
沪深交易所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相关股票包括:海虹控股、胜利精密、长城信息、中源协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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